發布時間:2019-12-13 熱度:
合伙制基金份額轉讓到底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我們近期遇到一個很奇怪的問題。被轉讓的標的是一家合伙制基金的財產份額。我們理解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需要繳納所得稅,這個是沒有爭議的。該份額的轉讓方(在BJ市),受讓方在(GD?。?標的企業三家聯合簽署了《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我公司就是受讓方,轉讓方在簽署協議后提醒我們,財產份額轉讓是需要貼花繳納印花稅的,這是GD省當地稅務局的一貫要求。
我們聽說后很是詫異,遂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咨詢。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對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印花稅并沒有明確的稅法依據,認為無需繳納印花稅??紤]到這類財產份額轉讓涉及的金額比較大,我們還想進一步咨詢該事項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國財稅浪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的特點是僅針對稅法列舉的應稅憑證征收印花稅,稅法未作列舉的無需貼花繳納印花稅。如果對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征收印花稅,最大的可能是將其納入其中的第二項“產權轉移書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的解釋“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產權轉移涉及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五類立據行為,但是對于何為“產權”,施行細則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我們通過查詢《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發現有如下的解釋: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如果將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列入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最大的可能是將其列入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如下: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結合以上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所稱的“財產所有權轉讓”并不是一個無限擴大的概念,國家稅務總局將其解釋為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是一種權益轉讓,既不是動產轉移,也不是不動產轉移,當然也肯定不是企業股權轉讓,不屬于現行印花稅的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