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9-06 熱度: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為進一步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現將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五、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其他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執行。
六、除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39號公告執行。
七、符合39號公告和本公告規定的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完成退稅審核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直接送交同級國庫辦理退庫。稅務機關按期將退稅清單送交同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確保留抵退稅工作穩妥有序。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三、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六、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七、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準之日起計算。
九、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十、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一、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點擊下載:附件:退(抵)稅申請表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出臺后,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業務,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公告》),就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征管事項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符合什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計算?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如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公告》明確,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在符合條件的次月起,在申報期內完成本期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并對如何填寫該表進行了詳細說明。
此外,《公告》明確了留抵退稅申請和出口退稅申報的銜接問題,即納稅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留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五、稅務機關是否需要對納稅人進行審核確認?如何審核?
在辦理留抵退稅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可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并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準予辦理留抵退稅。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2.暫停(終止)辦理留抵退稅。對于符合退稅條件,但納稅人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或存在未處理的相關涉稅事項等情形的,明確先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1)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2)如果風險疑點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留抵退稅;
(3)如果在進行風險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問題核實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3.不予辦理留抵退稅。經稅務機關審核,對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不予辦理留抵退稅,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六、在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后,納稅人應如何進行相關稅務處理?
《公告》明確,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按照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七、如果發現納稅人騙取留抵退稅,如何追責?
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退(抵)稅申請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辦理匯算結算、誤收稅款退稅、留抵退稅。
二、納稅人退稅賬戶與原繳稅賬戶不一致的,須另行提交資料,并經稅務機關確認。
三、本表一式四聯,納稅人一聯、稅務機關三聯。
四、申請人名稱:填寫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名稱。如申請留抵退稅,應填寫納稅人名稱。
五、申請人身份:選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如申請留抵退稅,應選擇“納稅人”。
六、納稅人名稱: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八、聯系人名稱:填寫聯系人姓名。
九、聯系電話:填寫聯系人固定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十、申請退稅類型:選擇“匯算結算退稅”、“誤收退稅”或“留抵退稅”。
十一、原完稅情況:填寫與匯算結算和誤收稅款退稅相關信息。分稅種、品目名稱、稅款所屬時期、稅票號碼、實繳金額等項目,填寫申請辦理退稅的已入庫信息,上述信息應與完稅費(繳款)憑證復印件、完稅費(繳款)憑證原件或完稅電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請退稅金額:填寫與匯算結算和誤收稅款退稅相關的申請退(抵)稅的金額,應小于等于原完稅情況實繳金額合計。
十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或“否”。
十四、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起止時間:填寫納稅人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起止時間。
十五、本期已申報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填寫享受免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本期申請退還的免抵退稅額。
十六、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后一次性轉入的進項稅額,視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填入本項。
十七、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額。
十八、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
十九、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對應屬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
二十、本期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照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計算后的本期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額+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十一、退稅申請理由:簡要概述退稅申請理由,如果本次退稅賬戶與原繳稅賬戶不一致,需在此說明,并須另行提交資料,經稅務機關登記確認。
二十二、受理情況:填寫核對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料的情況。
二十三、退還方式:申請匯算結算或誤收稅款退稅的,退還方式可以單選或多選,對于有欠稅的納稅人,一般情況應選擇“抵扣欠稅”,對于選擇“抵扣欠稅”情況,可以取消該選擇,將全部申請退稅的金額,以“退庫”方式辦理。
申請留抵退稅的,可同時選擇“退庫”和“抵扣欠稅”。如果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十四、退稅類型: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申請事項,選擇“匯算結算退稅”、“誤收退稅”或“留抵退稅”。
二十五、退稅發起方式:納稅人申請匯算結算或誤收稅款退稅的,稅務機關選擇“納稅人自行申請”或“稅務機關發現并通知”;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選擇“納稅人自行申請”。
二十六、退(抵)稅金額:填寫稅務機關核準后的退(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