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9-12 熱度:
2019年,針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文件,它們有啥不同呢?不急不急,小編逐一道來。
一、不同點之處
(一)適用時間
39號公告:2019年4月1日起;
84號公告:2019年6月1日起。
注意:原39號公告繼續有效,除84號公告中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符合條件依然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繼續按照39號公告執行。
(二)享受政策主體范圍
39號公告: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84號公告: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一般納稅人,它們是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我們來看個案例:
【案例】甲企業為一家非金屬礦物制品生產公司,且滿足84號公告中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連續12個月期間,甲企業制造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的占比為51%,其余均為金屬礦物制品銷售。那么在2019年9月申報期,甲企業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解析】甲企業在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中,四類貨物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屬于“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范疇,同時滿足84號公告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三)條件規定
與39號公告第八條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相比,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由“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調整為“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不再受“連續六個月”和第六個月增量留抵不低于50萬元條件限制,且可按月申請。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來復習下其他條件: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再看看案例:
【案例】乙企業為一家通用設備制造企業,且滿足上述其他條件。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但在2019年9月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為零,2019年10月、11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那么乙企業是否可以申請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
【解析】按照此前39號公告要求,甲企業不滿足“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故在10月申報期不能按照39號公告享受留抵退稅政策。但甲企業是一家通用設備制造企業,如果其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通用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且滿足84號公告其他條件,便可以在6月1日后按照84號公告規定申請享受。
二、咋計算呢?
與39號公告相比,在計算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時,取消了60%退稅比例的限制。具體公式為:
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還是來看看案例吧:
【案例】丙企業滿足39號公告及84號公告中全部適用條件,且該企業進項全部由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2019年4~8月增量留抵稅額如下表:
丙企業2019年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萬元)
丙企業在2019年10月申報期向稅務部門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時,按照39號公告與84號公告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有何區別?
【解析】
(一)在84公告出臺之前,若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申請留抵退稅,則:
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60*100%*60%=36萬;
(二)在84公告出臺之后,納稅人按照84號公告申請留抵退稅,則:
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100%=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