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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44項稅收優惠,您單位享受了嗎?

(部分內容參考廈門稅務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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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44項稅收優惠,您單位享受了嗎?

發布時間:2019-04-28 熱度:

 
 (部分內容參考廈門稅務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解讀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解讀
 
  3、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9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9〕82號)
 
  4、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5、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解讀
 
  6、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解讀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解讀
 
  8、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及解讀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1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12、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1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及解讀
 
  1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及解讀
 
  1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該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及解讀
 
  16、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調整為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調整為均不超過5000萬元。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7、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及解讀
 
  18、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及解讀
 
  19、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
 
  《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
 
  20、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
 
  《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
 
  2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同時相應調整扣除率和出口退稅率。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2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備注: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降為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應按照相應的標準和程序認定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
 
  《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3、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
 
  《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24、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25、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26、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7、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天使投資個人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個人所得稅)
 
  28、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29、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于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2號)
 
  30、企業委托境外研究活動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31、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號)
 
  32、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33、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34、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印花稅。
 
  《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
 
  35、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社保基金會、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印花稅。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36、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37、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關停的企業,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
 
  38、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
 
  39、對執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軍事體育理事會世界贊助計劃分成收入;對執委會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對執委會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對執委會取得的來源于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對執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對執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執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對參賽運動員因武漢軍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武漢軍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關于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19號)
 
  4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實施期限延長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用廢礦物油生產的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
 
  41、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42、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43、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44、一是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現行的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將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指標,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一定范圍內自愿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四是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一養老保險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五是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今年調劑比例提高至3.5%.六是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企業職工各險種原則上暫按現行征收體制繼續征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七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在國務院層面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立由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八是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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