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2-11 熱度:
近期,
廈門稅務稽查部門在檢查工作中發現,
部分建安企業在確認工程結算收入時
處理不夠準確。
那么,
這樣做會不會有稅收風險呢?
案例回顧
稅務稽查部門在對廈門某建筑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部份工程項目已完工但未足額、及時確認收入。稅務稽查部門依法要求該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60多萬元,加收滯納金100多萬元。
由于企業未在正確的時點確認收入,付出了代價,給自己帶來了不良影響。
那么建安企業工程收入的確認問題,稅收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建安企業“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在年末應根據完工進度確認該年度的計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
小伙伴們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已完工但未及時結算的工程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完工百分比法首先要求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施工企業應在工程建設期間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和成本;如果在完工年度尚未有審計結果,可以按照合同金額申報納稅,待工程結算完成后,再按工程結算數對累計已確認的收入進行調整。
2、在施工項目最終完工結算當年,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的成本是否允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的規定,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期間,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施工項目最終完工結算當年,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的,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
大家都記住今日份的干貨了嗎~
來源:廈門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