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1-19 熱度:
后臺收到一個提問,說老板讓他簽訂自動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直接給我2000元的現金,這樣可以嗎?當然不可以。
近日,社保出臺政策已經明確提出,今后不繳納社保將會有相關處罰,社保是個企業和個人都要繳納的,千萬不能少繳甚至不繳。
● 三個提醒 ●
提醒1:讓職工簽訂一個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提醒2:單位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維權要求雙倍工資。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醒3: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無論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 相關條例 ●
參考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考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參考三:
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對于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進行稽核。
參考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