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1-31 熱度: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根據具體政策全額稅前扣除:預計稅務機關會出臺文件,捐贈肺炎疫情的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三個部門聯合認定。
這是基本要求,直接捐贈給受贈對象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1)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
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