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9-26 熱度:
1、銷售不動產應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果銷售不動產,應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8 號)第一條規定,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如果銷售不動產,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我是一家商務服務公司的會計,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務服務業務取得的銷售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已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
上個月,我單位派了幾名同志去某地收購優質土雞蛋,由于交通不便利,他們往返坐的是長途客車,取得了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請問手撕客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39 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你公司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4、用于獎勵員工的機票支出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為獎勵優秀員工團隊,我公司準備購買10 張“北京——三亞”往返機票。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 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用于獎勵員工的10 張機票,屬于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用于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銷售額,時間如何確定?
我公司成立于2019 年4 月,是一家研發企業,4 ~ 7 月未開展生產經營業務,銷售額均為0,自8 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我公司應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用于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39 號)規定,2019 年4 月1 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 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 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 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你公司應根據2019 年8 ~ 10 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6、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為適應發展需要,我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請問, 這種情況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 年第39 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額。
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條件,但由于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你公司仍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上述規定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7、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 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我和朋友在北京開了一家建筑安裝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2019 年6 月公司為天津的一家企業在天津提供建安服務,實現銷售額為8 萬元,請問該筆收入是否需要在當地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4 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 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6 月在天津實現的銷售額為8 萬元,無需就該月銷售額在天津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