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3-27 熱度: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對無住所個人的境內居住時間判定標準、“6年規則”等事項,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放寬限制,打消境外人士擔憂
自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配套政策文件頒布以來,針對無住所個人的征管細節一直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導致一些無住所個人對其在新個稅法下的稅務處理比較擔憂。
新個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就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上述規定中,最令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擔憂的是:新個稅法下的“6年期間”,是否會追溯到2019年之前的稅務年度? 34號公告,對上述問題作了明確的回應,更為寬松的政策,打消了無住所個人的擔憂。
34號公告規定,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境內居住天數;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相較于過去出入境當天均計入境內居住天數的規定,34號公告的判定標準更為寬松。
同時,34號公告明確了“6年期間”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不對無住所個人2019年1月1日前在中國的居住時間進行追溯。也就是說,無住所個人于2024年(含)之前所取得的境外所得,在進行備案后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如果無住所個人未能在自2019年起的6年中任意一個年度內居住滿183天或單次離境超過30天,6年的年限重新起算。
關注變化,提高稅務合規水平
不同情形下計稅方法的變化,對于無住所個人的稅收影響相當明顯,其個稅處理的難度也有所提高,不易把握。
中國境內的無住所個人需關注相關稅務事項,準確適用稅收優惠。首先就要把握適用34號公告的前提——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居民)屬于無住所個人。如果境外人士在中國處于有住所的狀態,則不再適用34號公告的相關政策。在稅法概念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并不僅是指在中國境內購買或租有住房,而是根據個人的戶籍、家庭、經濟利益中心等因素,綜合判定個人是否在中國經常性居住的狀態。
對于無住所個人普遍關注的“6年規則”,34號公告并未對備案要求給出詳細的操作指引。無住所個人應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更新,以便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
需要注意的是,“6年期間”內無住所個人可以獲得豁免個稅的部分,是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如中國香港居民在中國香港取得的房租收入)。根據現行稅法法規,因在中國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無論支付地在境內或境外,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于34號公告較以前的規定及操作有所改變,建議境外人士及其雇主應重新審視稅務新規帶來的影響,密切關注后續申報備案事項,并合法合理地適用稅收政策,在優化個人與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成本的同時,提高合規水平,有效減少稅務風險。
作者:盧山,畢馬威個人服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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